(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048号 原告上海国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颖颖。 委托代理人陶瑛。 被告周彬。 被告周瑜玲。 被告王卫英。 原告上海国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彬、周瑜玲、王卫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彬、周瑜玲、王卫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在2013年6月5日之前系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湄洲路1288弄文宸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以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该小区业主住宅物业管理费。三名被告在该小区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01.88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10元,从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三名被告已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59.90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彬、周瑜玲、王卫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5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彬、周瑜玲、王卫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施 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