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彭庆艳。 被告秦有方。 被告黄菊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军。 原告彭庆艳诉被告秦有方、黄菊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5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彭庆艳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庆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慧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