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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5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585号 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 委托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宝祥,男。 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585号
  

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
  委托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宝祥,男。
  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12月起至2014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97.5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叶岭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宝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路宝祥系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类型为店铺,建筑面积为33.26平方米。原告受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业主委员会委托对被告房屋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被告自2007年12月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自2007年12月起至2014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路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顾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起至2014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9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路宝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叶 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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