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树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音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树林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树林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有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所判定,上诉人就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