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智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汤臣黄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智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向法院提起的两个诉讼反映的是被上诉人不同的违约事实。原审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包括系争房屋的消防不合格问题,已经生效判决处理。现上诉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