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行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镇**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行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朋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