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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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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柳萍与柳州市宝珂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21号 原告曾柳萍,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洁慧,柳州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丽华,柳州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宝珂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21号

原告曾柳萍,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洁慧,柳州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丽华,柳州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宝珂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鹧鸪江鲤鱼尾。

法定代表人杨克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祥坤,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裕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柳萍诉被告柳州市宝珂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柳萍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本院退回原告5元。

代理审判员  韦凤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素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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