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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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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与仲小燕、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无异议,对原告请求的金额有异议。死者妻子黄玉华的护理依赖费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问题,黄玉华的精神� ⒒だ硪览涤氡景肝薰兀挥捎诩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无异议,对原告请求的金额有异议。死者妻子黄玉华的护理依赖费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问题,黄玉华的精神病、护理依赖与本案无关;由于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认可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误工费原告主张的6人3天不认可;死者75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加油站票据,不能达到举证目的,交通费请法院酌定。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公司基本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证明严光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因本次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4、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死者严光福系城镇户口,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5、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明死者之妻黄玉华患有精神疾病,需专人护理。6、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死者与其妻子生前共生育子女三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应按4份计算。7、交通费票据,证明死者家属因本次事故处理丧事所花费的费用2005.08元。

被告仲小燕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精神病人鉴定要省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据6希望原告方加强这方面证据。证据7由保险公司酌情认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提供的是黄玉华7月份的住院病历,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证据6原告至少还应提供派出所加盖的户籍专用章。证据7原告提供的全是加油站的发票,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请法院酌情认定。

被告仲小燕对其抗辩主张,举证(证据均系复印件)如下:1、收条,证明被告仲小燕垫付20000元丧葬费。2、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仲小燕垫付医疗费6573.48元。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量刑建议书复印件。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

原告对被告仲小燕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4无异议。证据3对于仲小燕是否有罪要由法院认定,至少被告仲小燕现在还是无罪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对被告仲小燕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并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