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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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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俭与张广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王林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广兴,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俭与被告张广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王林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广兴,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俭与被告张广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俭负担。

审 判 长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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