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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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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胜、陈凤英与陈小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22-2号 原告刘长胜。 原告陈凤英。 被告陈小龙。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刘长胜、陈凤英与陈小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22-2号

原告刘长胜。

原告陈凤英。

被告陈小龙。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刘长胜、陈凤英与陈小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3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交付押金,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小龙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陈小龙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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