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125号 原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元平 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 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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