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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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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建与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马树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登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建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马树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刘登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建与被告山东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树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风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晓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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