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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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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雪、王开阳与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王晓雪,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开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丁刚,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诉被告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王晓雪,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开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丁刚,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诉被告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雪、王开阳撤回对丁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审判员  涂振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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