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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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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玉荣与李楠、刘雪飞、胡博文、齐素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201号 原告吕玉荣。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楠。 被告刘雪飞。 被告胡博文。 法定代理人刘雪飞(系被告胡博文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齐素社,女,1942年5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北民二初字第201号

原告吕玉荣。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楠。

被告刘雪飞。

被告胡博文。

法定代理人刘雪飞(系被告胡博文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齐素社,女,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53号院21号楼9号。身份证号码:410503194205011020。

原告吕玉荣诉被告李楠、刘雪飞、胡博文、齐素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艳丽、被告李楠、刘雪飞、被告胡博文的法定代理人刘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素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玉荣诉称,原告系木材个体经营户,2011年12月30日、2012年2月8日胡智立分两次从原告处拉货合款399500元并出具了欠款手续,2013年正月初八胡智立因病去世。被告李楠作为胡智立的合伙人,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雪飞与胡智立原系夫妻关系,该欠款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二人离婚时未进行财产分割,被告刘雪飞应对夫妻存续之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胡博文、齐素社作为胡智立的法定继承人,也应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99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李楠辩称,被告李楠与胡智立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2012年4月前,被告李楠与胡智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2012年4月后,被告李楠受雇于胡智立,与胡智立之间仅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对于胡智立给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被告李楠既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该欠款手续和被告李楠不存在任何实质上的关系,现原告以被告李楠与胡智立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李楠承担合伙人的义务,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楠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雪飞辩称,被告刘雪飞与胡智立于2012年5月10日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写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胡智立负责,当时离婚时被告刘雪飞是净身出户,现在被告刘雪飞也没有继承胡智立的遗产,胡智立去世后留下的都是债务,即使被告刘雪飞想偿还也没有能力。欠条是胡智立写的。

被告胡博文辩称,被告胡博文现在跟着妈妈生活,没有偿还能力。

被告齐素社未到庭,但其庭审前向本院提供声明一份,声明内容为放弃对胡智立遗产的继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