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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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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平与郑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31号 原告:陈学平。 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平诉被告郑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31号

原告:陈学平。

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李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平诉被告郑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750元。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打印:相丽华校对:唐琳2015年月日送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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