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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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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长虹与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6号 原告:邹长虹,男。 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6号

原告:邹长虹,男。

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虹与被告马鞍山市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长虹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长虹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长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6元,由原告邹长虹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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