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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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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46837号 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一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龚重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广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46837号

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一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龚重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广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乔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广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被告到我公司的营业场所洗浴,共产生浴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459元,其中包括浴资1195元、浴服费319元、搓澡巾10元、醋搓服务费99元、芦荟套餐浴费189元、棋牌室费用599元、皮鞋美容费48元。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经我公司催要,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我公司浴资及相关费用2459元;2、被告支付我公司欠付款项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各项消费项目,我不承认,我只是一个人去洗澡,当时是我一个人去的,我的一个朋友在我之前到原告处,我进去不到20分钟就被电伤,后来被朋友送到医院。我认为我个人没有在被告处消费2459元这么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到原告处洗浴,在洗浴过程中被告受到电击受伤,被告因遭受电击,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纠纷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赔偿被告误工费1750元、护理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5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当时是与另外四个人一并去洗浴,因被告受伤,故包括被告在内的五个人消费的浴资和其他费用至今没有结算。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其当天去原告处洗浴,并未表示其余的四个人的消费费用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有消费结算单、(2014)朝民初字第1266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到原告处接受洗浴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在接受服务时遭受电击并受伤,据此应当认定原告未能正常履行其合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个人的洗浴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四人的洗浴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百元,由原告北京海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