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云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7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云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7月22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下半年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云某认识。2011年6月2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没有发现被告吸毒,婚后才发现。双方结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吸毒产生不正常的幻想,总是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常骂原告,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待被告清醒后又向原告认错。原告只好回去。但不久被告又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常打骂原告。周而复之,被告就这样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于2014年7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需处理。现双方没有已没有什么夫妻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

被告云某辩称:我没有打骂原告王某,也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主要因我母亲与原告关系不和谐,我不忍心原告受气,就让原告先回娘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于2010年相识,2011年6月27日,双方自愿到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曾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与原告吵嘴,事后被告主动向原告认错。因被告母亲与原告相处不和谐,被告就让原告外出打工。原告于2014年7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最近,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海南省海口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云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为凭,足资认定: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2、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结婚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实际生活情况看,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因不当处理家庭琐事引发的夫妻吵架。夫妻生活中,为了共筑美满家庭双方发生争吵是正常的。面对争执,若能坦诚沟通、互相包容,不仅不会伤害夫妻感情,反而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都礼让三分、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恢复和好的。另外,被告应彻底戒除吸食毒品的坏习性,主动做好恢复夫妻和好工作。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欠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世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