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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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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亮与于礼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蒋永亮,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正伟,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蒋永亮,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正伟,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于礼江,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卢冬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永亮与被告于礼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亮的委托代理人陈阳、蒋正伟,被告于礼江,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永亮诉称,被告于礼江系渝CQ99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及驾驶员,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系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人。2014年4月5日10时25分,被告于礼江驾驶渝CQ99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416线由铜合路口方向往铜溪方向行驶,因忽视观察,刮撞前方步行于路边的行人蒋永亮,造成蒋永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于礼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急救,后因病情危重,当天由120车送至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49天,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双侧额叶脑内血肿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左侧颧弓骨骨折、右侧小脑梗塞);2、双肺挫伤;3、双侧胸腔少量积液;4、肺部感染;5、感染性休克。原告在大坪医院接受“脑外伤术”后,于2014年5月23日转入合川区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1、颅脑损伤术后;2、左眼球挫伤;3、左眼视网膜挫裂伤;4、左眼视神经挫伤;5、左眼视神经萎缩。两处医院用去医疗费30余万元。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属8级、10级。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53,62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41,839.08元、护理费21,494.25元、残疾赔偿金161,38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2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75.5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元,被告“平安财保合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