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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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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5号 原告:凌某,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韩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5号

原告:凌某,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韩某,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隗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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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