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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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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林与贺国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60号 原告孙海林,男,1969年12月18日生。 被告贺国新,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林与被告贺国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60号

原告海林,男,1969年12月18日生。

被告贺国新,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与被告贺国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