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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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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张亚丹、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2号 原告李娟,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亚丹,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冠军,经理。 本院在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2号

原告李娟,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亚丹,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冠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张亚丹、被告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娟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