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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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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薛清梗、赵爱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S308线南。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S308线南。

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清梗。

被告赵爱国

被告江艳。

原告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清梗、赵爱国、江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1元,本院减半收取2425元,由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