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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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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德全与被告项城市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刘德全,男,193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忠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刘德全与被告项城市教育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刘德全,男,193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忠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领,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刘德全与被告项城市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德全称,原告刘德全1955年参加工作,在项城市孙店乡李营小学任教,1956年原告又考入沈丘师范学校上学,1958年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项城市范集乡大刘营学校任课,并任学校教导主任职务,属于国家正式教师。原告在工作中积极认真负责,以致于积劳成疾,1961年因病不能工作,在治病期间原告被精简下放回家。从此被告再没发给原告任何工资和生活费。此后,原告不断申诉,上访。2012年7月1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书认定“刘德全反应原为国家教师,1961年下放至今的问题属实”。1962年8月9日中央下发的87号文件“如果精简不当,原单位应该负责安排工作”。中央办公厅(86)77号文第8条规定;“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因开除劳教、精减,下放而离职人员应收回政治影响,一律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包括停发、扣发、减发的工资)”。国务院,﹤91﹥20号﹤91﹥人字403号文件规定,“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反,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40%予以补发”。1962年8月3日教育部《关于精简中小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已经被精简的,必须请回去,继续安排他们作教学工作”。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应恢复原告工作,补发从1961年到2012年的工资等待遇。为落实原告的各项待遇,2015年8月4日原告向项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此具状起诉,1、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工作,并补发原告的工资等待遇159.12万元;2、要求被告按国家规定向原告支付退休费(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全原为国家教师,1961年被下放至今的问题属实,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2012年7月1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周政信复(2012)1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2011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访来访教访复字第11268号,刘德全同志,2011年5月9日,你向我部提出的60年代被下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下列第1项处理。1、不属我部受理范围,请直接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2012年10月12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二、认定办法,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2015年9月21日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对原告刘德全养老保险补贴从2014年5月份已开始补发其待遇。2015年8月4日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项劳人仲案字(2015)00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德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家立

审判员  魏国福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