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175号 
 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卷烟厂,住所地:许昌中原电气谷明礼街1号。 
 负责人崔少卿,该厂厂长。 
 被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丁香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艾伦.春明.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卷烟厂诉被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价值606679.9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价值606679.9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鲁会锋 
 审判员 蒋建芝 
 审判员 晁晓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