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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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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铁奇、陈利平与被上诉人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奇,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铁奇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菅小兵,男,1977年4月23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奇,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铁奇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菅小兵,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铁奇、陈利平与被上诉人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铁奇、陈利平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铁奇、陈利平自行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铁奇、陈利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