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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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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新、李晨与卫二妮、李国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晨,女,201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晨母亲。 被告卫二妮,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聚,男,1962年8月8日

(2015)叶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晨,女,201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晨母亲。

被告卫二妮,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聚,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银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新、李晨诉被告卫二妮、李国聚继承纠纷一案中,陈新新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新新、李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