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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沁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郜吉有,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向阳、郜吉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赵文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向阳与申请人郜吉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6日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郜吉有自愿在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李向阳50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