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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53号 
 原告郭志浩,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邢涛,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浩与被告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邢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浩撤回对邢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郭志浩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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