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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 
 上诉人杜娟因与被上诉人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娟的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被上诉人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杜娟已预交37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