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冯某,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殷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胡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