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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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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五三农场与李登明、刘学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五三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五三农场。

法定代表人常润洲,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保红,河南省五三农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登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荣,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峰,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五三农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再审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第二项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履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再审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