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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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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与朱庆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 负责人:朱德峰,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连。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

负责人:朱德峰,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付连。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林。

委托代理人:姜庆敏。

委托代理人:王天轶,南召县白土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以下简称沟口组)与被上诉人朱庆林确认合同效纠纷一案,沟口组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确认朱庆林持有的1997年11月15日《承包绿化荒山合同书》效。2、责令朱庆林给付其已领取的森林补助款2544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沟口组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沟口组负责人朱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付连、刘世蔚,朱庆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庆敏、王天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沟口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魏春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