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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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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克俭与被上诉人龚云龙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俭,男,回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云龙,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河南省项城市。 原审被告王艳华,男,汉族,19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俭,男,回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云龙,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河南省项城市。

原审被告王艳华,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审被告王营斐,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上诉人杨克俭被上诉人龚云龙因民间借贷纠纷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协议与王营斐并没任何关系。因此原审在未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据王营斐的户籍地信息确定辖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王营斐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杨克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