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秋礼、梁黑女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代表人张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代表人张中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冯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秋礼,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黑女,女,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治濛,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治丞,200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钦,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银娥,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钦,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古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永兴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罗纯森,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上诉人信达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秋礼、梁黑女、朱治濛、朱治丞、王国钦、牛银娥、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永兴化工厂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萍,被上诉人梁黑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赵少杰,朱秋礼、朱治濛和朱治丞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赵少杰,王国钦,牛银娥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钦,、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永兴化工厂委托代理人赵玲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朱江峰同王国钦驾驶的牛银娥所有的豫Axxxxx号时风牌普通低速货车在郑州市惠济区固城村南桥北头西50米处行进中倾倒砖渣时,该车与其上方10千伏高压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4.46米,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发生挂碰,导致朱江峰在车外触电受伤,经惠济区人民医院急、河南省中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自2012年12月3日起,朱江峰在郑州市惠济区固城村173号张安民家居住。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2013年河南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3.73元/年,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豫Axxxxx号在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期3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又查明,朱江峰父亲朱秋礼(1947年11月15日生),母亲梁黑女(1952年5月7日生);朱江峰靳春久共同生育一女朱治濛(1999年3月8日生),一子朱治丞(2007年2月25日生),2012年5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出具(2012)内法初字第458号民调解书,朱江峰与靳春久离婚,朱治丞、朱治濛由朱江峰抚养。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郑州市居住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朱江峰在车辆进行倒砖渣的过程中触电死亡,王国钦作为司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受益人、管理人,因其架设高压线高度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固城村委会、永兴化工厂虽然申请办理相关用电手续,但对于变压器以上高压线路不负有管理职责,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触电死亡时是在车外系王国钦驾驶车辆形成触电的单方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对王国钦承担的赔偿部分再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结合本案情况,王国钦和供电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Axxxx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限额赔付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相应的损失,不足部分由王国钦承担,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的各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因朱江峰自2012年12月3日起在惠济区固城村居住,故应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447960.6元(22398.03元/年×20年),原审法院予以支持;2、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年÷12个月×6个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抚养人为数人(即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且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2554.6元(5627.73元/年×20年);4、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酌定为50000元,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629494.2元,故保险公司应在各保险限额内赔付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各项损失共计314747.1元(629494.2元×50%),供电公司赔付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各项损失共计314747.1元(629494.2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4747.1元。二、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4747.1元。三、驳回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326元,由朱治濛、朱治丞、梁黑女、朱秋礼负担326元、王国钦负担5000元、囯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负担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