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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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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丙军与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范丙军。 被告郝树平。 被告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41号院。 法定代表人金达敏。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范丙军。

被告郝树平。

被告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41号院。

法定代表人金达敏。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丙军诉被告郝树平、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丙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丙军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丙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1.5元,由原告范丙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生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