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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叶民小字第84号 
 原告孙启明,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负责人:蒋明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明诉被告叶县龚店乡龚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启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孙启明负担。 
 审 判 员 蒋秋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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