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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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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大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伟,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伟,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大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大伟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大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大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