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广俊与朱明亮、王香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71号 原告李广俊,男,1972年4月22日,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亮(曾用名朱富岭),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71号

原告李广俊,男,1972年4月22日,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亮(曾用名朱富岭),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香(曾用名王小香),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朱在富,太康县老冢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俊诉被告朱明亮王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卫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广俊负担。

审判员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