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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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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徐家湾乡 法定代表人郭军岐 组织机构代码34492583-2 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

(2015)卢民一初字第458号

原告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徐家湾乡

法定代表人郭军岐

组织机构代码34492583-2

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

负责人王某某组长

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