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秦任铎诉被上诉人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任铎,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上诉人秦任铎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任铎,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上诉人秦任铎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秦任铎的诉求为废止《陕县张家沟引水工程永久性占地补偿协议》并对其进行赔偿,但上诉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