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武江鱼与张海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安民初字第02945号 原告武江鱼,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红梅,安阳市北关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杰创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2015)安民初字第02945号

原告武江鱼,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红梅,安阳市北关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安阳杰创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雅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友俊,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鱼诉被告张海涛、安阳杰创煤化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江鱼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江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江鱼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