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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少民初字第20号
原告袁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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