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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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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伟与被告闫玉宽、周兴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伟,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闫玉宽,男。 被告周兴琴,女。 委托代理人杨保才,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张伟,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闫玉宽,男。

被告周兴琴,女。

委托代理人杨保才,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般代理。

原告张伟与被告闫玉宽、周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