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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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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冬丽、丁莹莹、丁继盛、丁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52号 原告陈冬丽,女(系被害人丁士奎之妻)。 原告丁莹莹,女(系被害人丁士奎长女)。 原告丁继盛,男(系被害人丁士奎长子)。 原告丁子盛,男(系被害人丁士奎次子)。 原告丁长印,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52号

原告陈冬丽,女(系被害人丁士奎之妻)。

原告莹莹,女(系被害人丁士奎长女)。

原告丁继盛,男(系被害人丁士奎长子)。

原告丁子盛,男(系被害人丁士奎次子)。

原告丁长印,男(系被害人丁士奎之父)。

原告李荣华,女(系被害人丁士奎之母)。

被告陈永力,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丽、丁莹莹、丁继盛、丁长印、丁长印、李荣华诉被告陈永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冬丽、丁莹莹、丁继盛、丁长印、丁长印、李荣华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