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冠华与尼小康物业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2015)卢民一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冠华,男,汉族。 被告尼小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华诉被告尼小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华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卢民一初字第130号

原告李冠华,男,汉族。

被告尼小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华诉被告尼小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华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冠光华承担。

审判员  杨以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