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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废20年烂尾楼耗费2011万元 两份合作协议引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当时的吉林省高院调解书卷宗材料显示,朴文代表全达公司和艺丰物资中心签署了这些债务处理协议。“处理时艺丰物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的确是朴文,但发生债务时,艺丰物资中心还是属于我的企业。”朴德说。他告诉记者

当时的吉林省高院调解书卷宗材料显示,朴文代表全达公司和艺丰物资中心签署了这些债务处理协议。“处理时艺丰物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的确是朴文,但发生债务时,艺丰物资中心还是属于我的企业。”朴德说。他告诉记者,几方在吉林省高院达成的调解书的附件中,清楚标明了债务清账时的日期,之前,艺丰物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朴哲,而朴哲是代表朴德出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这个“插曲”导致的结果是,2004年4月太华公司起诉朴文要求继续履行《合资合作协议书》时,当时可供处置的财产只剩下3栋住宅楼(另外2栋办公楼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

蹊跷的是,朴文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但法院却没有将传票送达到看守所或朴文家中,而是以登报公告形式进行了送达(开庭传票送达和判决书送达)。朴德告诉记者,这导致朴氏兄弟当时都不知道太华公司起诉了朴文,案件最终缺席审判。2005年5月20日,长春市中院作出(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书(下称60号判决),判决朴文给付太华公司应得利润约380万元。

对于朴德来讲,这份60号判决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法院认定了《合资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性,从而将小区开发的合作主体认定为朴文。

两份合作协议导致死结

直到2013年,朴德回国,又在其他城市“逛悠”多年后回到长春,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又于第二年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完成了与朴文刑事案的切割。

但他实际上又没法与朴文案彻底切割。2002年朴文刑事案案发后,朴文就已认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2002年3月,朴文委托律师向专案组交出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那2栋办公楼的房产证、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所有住宅楼的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的3栋住宅楼的登记证明(1998年12月31由全达公司变更为太华公司名下)。

“朴文当时的想法就是为了‘保命’,想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朴德说。

2008年3月,长春市中院根据当时公安机关的一份关于上述情况的《情况说明》,向长春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的2栋办公楼执行过户给了朴文票据诈骗案的受害方一汽集团。

但朴文主动上交的那3栋住宅楼及土地,却并未过户给一汽集团,理由就写在朴文票据诈骗案的吉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里。记者得到这份判决书中明确写到,关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朴文返赃物品中的三栋商品房(住宅楼),经查:该商品房(住宅楼)的产权人并非朴文也无法证明系朴文所有。

朴文因此未能如愿“积极退赃”,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他还是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时被改判死缓。“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里没有写明改判理由,实际的理由的确不是因为退赃,而是因为朴文有重大立功和其他的事实认定原因。”朴德说。

可毕竟朴文的终审判决还是提到这3栋住宅楼不归朴文所有,那么,这3栋楼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时至今日,这3栋楼一直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而太华公司早已被吊销了。

2014年,朴德向长春市中院起诉了太华公司。朴德向法院主张,将剩下的3栋住宅楼确认为归他所有,他的主要证据是1997年7月10日,天竹洗浴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出资建设的原始文件、票据。

事情麻烦了。本来就存在的朴氏兄弟与太华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此时“打架”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谁是小区开发的合作主体,是朴文、还是朴德?

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2015年12月28日,吉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朴德的起诉。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朴德提交的这份《协议书》,原因有二:

首先是朴德提交的《协议书》和20万元管理费收据均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两份原件保存在朴文票据诈骗案的专案组那里,因为当时我和朴文用的是同一个会计,公安机关侦查朴文案件时,扣押了我全部小区开发的账目和资料,这两份复印件也是朴文律师从朴文案专案组借出原件,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后留下的复印件。而专案组在退还给我开发小区的出资账目、凭证及相关文件时,并没有退还该两份复印件的原件。”朴德说。

法院没有采纳的第二个理由就是长春市中院2005年5月作出的60号判决。吉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里写到,朴文与太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已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有效。已经认定了朴文是小区的合作开发的主体。

2015年5月18日,正在服刑的朴文从监狱寄出了一份亲笔写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自己与太华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因其资金不足未能履行,此后朴德与太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由朴德自筹2000万元左右完成了开发;60号判决是在没有通知朴文,在朴文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其想退赃的3栋房产和土地是他趁朴德出国私自决定交给公安机关的。

遗憾的是,60号判决下判至今已愈10年,超过了民事申诉的诉讼时限,从司法程序上再想推翻这份判决已极其困难。

“事实上,朴文没有收到过60号判决,但在2006年7月朴文刑事案一审他被判处死刑后,朴文才知道60号判决内容,朴文在刑事上诉时就对60号判决提出了异议,但他没有能力进行申诉。”朴德的代理律师、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仁鲁说。

朴德被终审驳回起诉,但关于这片荒废了近20年的小区却近乎陷入了死结。如今,这片小区的9栋建筑的所有权情况是:

1座车库由于多年前就因贷款抵押被拍卖而产权清晰,如今与太华公司和朴氏兄弟均已无关。

3栋住宅楼由于多年前的三角债务抵顶且执行完毕而产权清晰,如今登记在当时的债权人名下,也与太华公司和朴氏兄弟无关。

2栋办公楼本来一直登记在天宝物业名下,天宝物业的股权结构与朴文完全无关,但房产证却被朴文于2002年“退赃”给了侦查机关,此后经过长春市中院的执行过户给了一汽集团。

朴德告诉记者,他已经以天宝物业名义对长春市中院将2栋办公楼执行给一汽集团,提起了国家赔偿,要求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予以赔偿,对此长春市中院正在审查之中。

剩下的3栋住宅楼归属最为复杂。其目前登记在太华公司名下,而太华公司本身也是一个“怪胎”。工商资料显示,太华公司营业期限至2014年7月8日,但已于2007年11月2日被吊销。

朴德告诉记者,太华公司的初始大股东为号称“非法集资祖师爷”的沈太福名下企业,沈太福于1994年就因非法集资十几亿元被判处死刑。沈太福死后,太华公司的股东最终只剩下原来的二股东—在台湾注册的鑫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朴德曾托台湾律师查询了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料,发现其公司于1998年2月6日也已注销。

这样一家股东已经消失、自己亦已被吊销的房地产企业,当然无法继续开发这片小区和其名下的3栋住宅楼。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