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奉刑初字第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2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
(2014)奉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至本区持伪造的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冒充人民警察,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杨某、周某某、刘某某信任后,编造借款理由,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二次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00元、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借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士龙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盛晨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盛 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