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20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2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2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
2013松刑初字20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佘山镇泗陈公路近佘北公路南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夏某有醉酒驾车嫌疑。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夏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2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打印条,案发、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