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至8月25日,被告人刘某利用百姓网、58同城网、赶集网平台,发布出售二手电动自行车的虚假信息,以购车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8,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18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00元。 2、2013年4月14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4月26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3年4月29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姚某人民币700元。 5、2013年5月20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高某人民币700元。 6、2013年5月24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700元。 7、2013年6月17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700元。 8、2013年7月6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 9、2013年7月7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00元。 10、2013年7月7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00元。 11、2013年7月22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沈某人民币700元。 12、2013年8月25日,采用上述手法,骗得被害人占某某人民币700元。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王某某、高某某、姚某、高某、严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沈某、占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客户凭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资料,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